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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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磁共振实名测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1日 15:56    作者:李红卫          点击:

根据公安部门实名测试的要求,自2019年10月1日起,第一次送样测试必须提供盖章的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事业单位一般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参见附件1示例),企业用户一般为营业执照(参见附件2示例),还需提供送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手写“仅用于核磁共振测试使用”字样),如果数据未公开发表,需要保密,请提供负责人签字的保密说明(见附件3示例)。如果没有保密说明,所有数据将上传给公安部门的服务器,因此造成的数据泄露本中心概不负责。

附件1: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pg

附件2: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pg

附件3:保密说明.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