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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核磁共振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0日 16:54              点击:

一. 北京核磁共振中心学术委员会,受教育部和北京大学的聘请和委托,是中心的学术领导和评审机构。


二.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及管理机构中具有高水平的科学家和专家组成,主任、副主任由中心协调小组委托,委员由中心协调小组委托,并报教育部备案。北京大学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三.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审议中心的主要研究方向及课题;


    审议中心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如召开学术报告会、专题研讨会等;


四. 评议中心学术成果,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优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人才;


五. 检查中心课题的组织管理,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实验室的开放;


六. 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报告,审议中心工作总结和年报;


七. 定期对中心主任及中心工作进行评估,向教育部和学校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 聘请国外本领域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顾问,视情况可成立顾问委员会。


九.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如下: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约请部分委员商讨工作;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提前通报会议内容;


    学术委员会可通过会议或通信方式进行课题评审;


    学术委员会通过决议,须经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才算有效;


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研究、指导或派遣研究生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中心要为此创造条件,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