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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结构分析核磁技术平台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4日 11:43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蛋白质结构分析核磁技术平台的管理,提高核磁技术平台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蛋白质结构分析核磁技术平台实验室,适用人员为所有进入核磁技术平台实验室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的任务和目标是:规范蛋白质结构分析核磁技术平台的管理,为广大用户提供安全、正确、高效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二章    

第四条  由于核磁共振仪器具有高磁场,所以使用心脏起搏器和体内有金属植入者禁止进入核磁技术平台实验室。

第五条  严禁携带以下物品进入核磁技术平台实验室:铁磁性物质(铁制工具,钥匙等),电子设备(手机,手表等),电子卡片(银行卡等),除核磁样品以外的化学品,食品和饮料。

第六条  由于检修仪器等原因必须使用铁制工具时,应使工具始终保持在磁体的10 G线以外;如需使用钢瓶,必须使其保持在磁体的3 G线以外,并且将其固定在墙上。不同仪器各高斯线所对应的距离见附件1

第七条  由于核磁共振仪器的操作比较复杂,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没有取得核磁平台上机资格的人员禁止对核磁共振仪器进行任何操作。


第三章 仪器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核磁共振仪器的管理由专职管理人员完成。

第九条  专职管理员具体职责包括:定期检查核磁共振仪器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与仪器工程师密切沟通对出现故障的仪器进行检修;对于停电等突发事件进行相应处理;安排和协调仪器的机时;对外测试;对校内外用户进行定期培训。


第四章  仪器使用

第十条  机时申请:机时申请采用预约使用的方式,用户需在每月5日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附件2),专职人员接到申请后会与用户联系,确认样品条件,实验条件以及实验目的等相关信息,并根据仪器实验使用情况安排机时,并提前一周通知用户准备样品进行测试。

第十一条  测试:用户按照约定的时间送样,送样时填写委托测试登记表(附件3),如有需要,可以签订委托测试协议(附件4)。专职人员收到样品后完成测试,测试结果由专职人员按照用户所要求的方式交付。

第十二条  结果与评价:测试结果由用户负责分析,如有需要,平台专职人员可以辅助分析,用户在得到最终结果后可对测试整体服务进行评价。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有操作谱仪需求的用户必须参加相关课程的培训,了解生物核磁共振的基本原理与应用,并参加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的系统的上机训练。

第十四条  经过课程和上机培训的用户每年有一次申请获得上机资格的考核的机会,考核由平台主要负责人主持,通过考核者可以获得操作谱仪的资格。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蛋白质结构分析核磁技术平台。




附件:不同场强核磁共振仪器各高斯线对应距离。



不同场强核磁共振仪器各高斯线对应距离